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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17:25:03 | 浏览次数:

 襄信用办〔2019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切实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为全市信用评价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90号)、省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信用档案是企业的经济身份证,是企业市场竞争的通行证,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立身之本。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市所有企业中树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信用导向,不断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同时也为政府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主要依据 

二、信用建档对象 

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 

三、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监管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注:未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转换的企业、社会团体、工会等,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等,并及时到注册单位办理统一信用代码证转换工作。 

2.行政认定、奖惩信息:各职能部门发放的除基本信息之外的许可、认定信息,对企业检查、表彰、奖励、荣誉、惩罚决定等。 

3.产品质量的监测信息。包括针对质量、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依法组织实施的质量检查信息。 

4.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公布的依法判决、裁定信息。 

5.企业法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二)金融机构信贷评价信息 

1.各商业银行对企业信贷等级评定信息。 

2.各民间借贷机构对企业的信贷记录、评价信息。 

3.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为规范借贷而对每笔信贷资金进行的备案、监督信息。 

(三)行业评价信息 

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对企业的评价、表彰、奖励、处罚等信息,水、电、气、通讯、物业等公共实业对企业的评论、评价、记录信息。 

(四)媒体评价信息 

各具有影响力的媒体(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对企业的评价信息。 

(五)企业管理信息 

企业财务信息,有专业资质的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对企业的认证信息等。 

(六)市场反馈信息 

包括合作伙伴、消费者、交易对方及员工等主体对企业的评价信息。 

四、信用档案建设进度 

(一)高新区作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性综合试点单位,要谋创新、抓实效,可以依托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开始建设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以点带面,于201910月底前初步建立和完善全区所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12月底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信用承诺、信用建档及信用可视化工程。 

(二)市城区内(含襄州区)所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同步启动,鼓励市直行业监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并于201912月底前完成城区内所有市场主体档案建设。 

(三)其他县、市要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档案建设工作,并于20206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全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设。 

五、信息采集方法 

(一)全市所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原则上依托襄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依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工作的行业领域和地方,要确保信用数据能与市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进行对接共享。 

(二)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统筹所辖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按照信用档案建设内容,积极主动的通过市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政府监管信息、金融机构信贷评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同时组织行业内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填写《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1),签署《主动型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市汇集系统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管理信息、市场反馈等商业信用信息的梳理和收集,并负责对企业填报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六、信用档案管理 

(一)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过襄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补充、更新对企业的监管数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定时梳理企业管理信息、市场反馈等信息,做好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人行襄阳中心支行要负责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征信业务依法合规开展,确实发挥好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 

七、信息公示 

依托襄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档,通过“信用中国(湖北襄阳)”对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推动信用信息产品的广泛应用 

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尽查”、“奖惩到位”,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政务、金融等活动的综合运用。树立守约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等服务产品。推动市场相关方面自发、自觉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信用建档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同时加大对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填报《企业信息登记表》、《信用承诺书》,并定时进行信用宣传教育,让其明确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重要性,要求其主动配合信用档案建设工作,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四位一体的信用体系机制。 

(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格恪守“客观、真实、公正”的国际征信准则,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密、保存及动态管理。 

联 系 人:程艳秋 ;联系电话:3532550 

  

附件:1.企业信息登记表 

          2.信用承诺书(主动型) 

  

2019430 

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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